- 第一條
依據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,設置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產業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- 第二條
本委員會採委員制,置委員至少五名以上,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協會理事長就理監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- 第三條
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,連聘得連任。
- 第四條
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協會產業發展規劃及行銷推廣之相關事宜,主要任務如下:
一、 積極推廣台灣軌道經濟理念,招募新會員及辦理相關活動
二、 結合產、官、學三方經驗知識,建構軌道經濟產業發展有利環境。
三、 促進本會會員間及業務相關產官學研團體之拜訪、聯繫與合作事項。
四、 建置專業網站並定期更新網站資訊,增加即時訊息、促進成員的互動對話及交流。
五、 有關本會識別標誌之設計與應用業務。
六、 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、形象、危機管理之建立與執行。
七、 有關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與溝通。
八、 主動並經常建立與本會業務或權益相關之個人、機關等之資訊。
九、 其他產業發展相關事宜。
十、 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。
- 第五條
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辦理開會通知、議程、紀錄、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。
- 第六條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 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召集之。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為之。
- 第七條
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:
一、 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、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。
二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- 第八條
本委員會工作報告,提報理事會。
- 第九條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,並提報理事會追認。
- 第十條
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第十一條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