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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學術交流委員會

組織簡則

112 年 5 月 28 日第 2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

  • 第一條 

    依據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,設置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學術交流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 

  • 第二條

   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,置委員至少五名以上,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協會理事長就理監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 

  • 第三條 

   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,連聘得連任。 

  • 第四條 

   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協會學術交流暨人才培訓之相關事宜,主要任務如下:
    一、 舉辦軌道經濟學術研討會、座談會及專題演講。 
    二、 推廣軌道經濟新知或技術,並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。 
    三、籌組專題研究小組,進行專題研究及編輯學術論文、研討會論文集、學術研究叢書。 
    四、舉辦軌道經濟發展相關教育訓練課程,並促進教育與實務之整合。 
    五、其他推動學術發展相關事宜。 
    六、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。 

  • 第五條 

   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辦理開會通知、議程、紀錄、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。 

  • 第六條 

   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 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召集之。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為之。 

  • 第七條 

   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:
    一、 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、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。
    二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  • 第八條 

   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,提報理事會。

  • 第九條 

  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,並提報理事會追認。

  • 第十條 

  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 

  • 第十條 

   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產業發展委員會

組織簡則

109 年 8 月 13 日第 1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

  • 第一條 

    依據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,設置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產業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  • 第二條 

   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,置委員至少五名以上,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協會理事長就理監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
  • 第三條 

   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,連聘得連任。

  • 第四條 

   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協會產業發展規劃及行銷推廣之相關事宜,主要任務如下:
    一、 積極推廣台灣軌道經濟理念,招募新會員及辦理相關活動
    二、 結合產、官、學三方經驗知識,建構軌道經濟產業發展有利環境。
    三、 促進本會會員間及業務相關產官學研團體之拜訪、聯繫與合作事項。
    四、 建置專業網站並定期更新網站資訊,增加即時訊息、促進成員的互動對話及交流。
    五、 有關本會識別標誌之設計與應用業務。
    六、 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、形象、危機管理之建立與執行。
    七、 有關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與溝通。
    八、 主動並經常建立與本會業務或權益相關之個人、機關等之資訊。
    九、 其他產業發展相關事宜。
    十、 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。

  • 第五條 

   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辦理開會通知、議程、紀錄、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。

  • 第六條 

   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 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召集之。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為之。

  • 第七條 

   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:
    一、 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、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。
    二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  • 第八條 

   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,提報理事會。

  • 第九條 

  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,並提報理事會追認。

  • 第十條 

  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  • 第十一條 

   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國際交流委員會

組織簡則

109 年 8 月 13 日第 1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

  • 第一條

    依據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,設置台灣軌道經濟發展協會國際交流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  • 第二條 

   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,置委員至少五名以上,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協會理事長就理監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
  • 第三條

   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,連聘得連任。

  • 第四條

   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協會國際交流之相關事宜,主要任務如下:
    一、 規劃推動本會與國際軌道經濟組織及產業之合作與聯繫事項。
    二、 有關本會與國際軌道經濟專業團體邀請、接待、交流與互訪事項。
    三、 運用國際軌道經濟組織與周邊產業經驗交流之機會,構建國際相關專業組織之合作平台。
    四、 有關國外軌道經濟組織之經驗、政策與新知識之蒐集與交流事項。
    五、 參與國際軌道經濟會議、協助相關政策與法規議題之研討。
    六、 其他國際交流事項。
    七、 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。

  • 第五條

   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辦理開會通知、議程、紀錄、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。

  • 第六條 

   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 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召集之。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為之。

  • 第七條

   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:
    一、 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、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。
    二、 協助產、官、學、研各界推動國際與兩岸交流。
    三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  • 第八條

   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,提報理事會。

  • 第九條

  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,並提報理事會追認。

  • 第十條 

  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  • 第十一條 

   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